陕西渭南一男子吴某发现5岁的女儿非亲生,起诉妻子离婚索赔15万
陕西,渭南。男子吴某无意间发现5岁女儿血型与自己不匹配,并且女儿先天残疾,随后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女儿非亲生,吴某协议离婚无果后,将妻子起诉并索赔15万元,但令人诧异的是,没等宣判他却主动放弃了索赔。
吴某与妻子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双全真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虽然女儿天生残疾,但是吴某非常疼爱,给予女儿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直到女儿五岁的时候,吴某心态崩了,他发现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
吴某和妻子孙某两家人都没有遗传病,可女儿出生以后却是先天残疾。吴某一开始出于对妻子的信任,没有怀疑对方,误以为是其他的原因,但是在一次抽血化验中,吴某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跟他的血型完全不匹配。
吴某虽然有所怀疑,但是内心还抱着一丝侥幸,随后,他怀着忐忑的心情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吴某多么希望自己的猜测是错的,但是事与愿违,结果明确显示,自己和女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事后,吴某无法忍受妻子的背叛和隐瞒,于是将妻子赶出家门,并提出协议离婚,但是妻子认为两人还有感情,并不同意,无奈,吴某只好起诉离婚并向妻子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总计15万元。
本以为替别人养育5年孩子已经够狗血了,没想到更不可思议还在后面,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女儿的亲生父亲,竟然瘫痪在床,根本无力抚养女儿,真的是让人一时语塞。
孙某的娘家人也因此事与妻子孙某断绝来往,不愿意为孙某提供任何帮助。孙某被赶出家门后,一人带着女儿在外租房住,没有经济来源,还要为女儿看病,日子过得异常艰辛。
1.吴某起诉离婚,但是妻子孙某认为两人仍有感情,那么法院会判决二人离婚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换句话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
具体到本事件中,吴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妻子孙某认为两人生活了这么多年仍有感情,那么两人之间的感情到底有没有破裂,需要各自拿出证据举证自己的说辞。
吴某认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有一5岁女儿,已经能够说明两人感情破裂,并能拿出妻子出轨的证明,即五岁女儿的存在和亲子鉴定,而妻子没有反驳的实质性证据,所以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吴某起诉后,应当准予离婚。
2.孙某明知女儿非吴某亲生,但其故意隐瞒吴某,致使吴某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女儿5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性抚养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吴某该如何维权呢?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他人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应保持相互忠诚、理解和尊重。与异性交往更应当注意度的把握,不要过度。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事件中,女方孙某隐瞒事实,导致吴某将5岁女儿视为亲生并细心抚养5年,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抚养,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准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孙某和女孩亲生父亲侵害吴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吴某有权要求孙某及其孩子亲生父亲返还这5年来对女儿抚养过程中的所有花费共计10万元。
3.另外,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一女,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已经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本事件中,妻子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严重侵害了吴某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吴某精神上的痛苦,吴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换句话说,吴某的第一个索赔,是基于孙某破坏感情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而产生的索赔权。
第二则是,依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即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而言,吴某与孙某的女儿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也无继子女关系、收养等关系,这种情况下吴某对孙某的女儿不承担任何的抚养义务。孙某隐瞒事实而导致吴某对孙某女儿无私的付出,其实就是不当得利行为。
这种情况下,孙某依法应当返还吴某为其女儿所支持的抚养费用,包括不限于生活费、学费等等。
总而言之,吴某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进行赔偿,不仅有事实依据、还有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都是会支持的。
但是本案情况比较特殊,据悉,孙某和其女儿被赶出家门后,娘家人不愿意提供帮助,孙某和女儿只得住在出租屋中,而又因没有收入,还要给女儿看病,日子过得异常艰难。
吴某在得知妻子孙某和女儿亲生父亲的生活现状后,出于对女儿的同情和顾忌十几年的夫妻情分,思虑再三后主动放弃了赔偿请求,最后,只判决二人离婚。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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