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之诉,一纸鉴定定乾坤?
专业权威的亲子鉴定报告是亲子关系纠纷诉讼中的铁证。如果不能或者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呢?有了亲子鉴定报告,就一定能要到赔偿吗?
2022年8月30日,诚公所婚姻家庭案例研讨会继承组第七期活动,在酷热的夏日继续火热地进行着,本期讨论的主题是亲子关系纠纷,以下是各位研究员们提交的典型案例。
01.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拒不配合,咋办?
一般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在诉讼活动当中,如果一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又未提出反证或者配合亲子鉴定,从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的角度而言,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方的主张成立。
原告(攻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被告(守方)答辩称: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曾在另案民事诉讼中自述其出生后因办理户口与原告登记为母子关系,又申请亲子鉴定,而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拒绝做亲子鉴定。
故本院认定否认亲子关系的原告方的主张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02.是否是亲子关系得由亲子司法鉴定说了算?
所谓亲子关系,一般是指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间的关系。亲子关系是小孩最早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方式以及态度等,都在这种关系中直接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将影响儿童未来的人际交往关系。所以说,亲子关系非常的重要。那么,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呢?
这里的案例讲的是虽然原告的户口登记显示其是两被告即郭某某、李某某的子女,两被告离婚调解书也显示原告系两被告子女,但关于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书却显示原告与两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所以最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两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也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是否是亲子关系的判断依据只能是客观的科学的亲子司法鉴定结论说了算,而不应该是其他。
本案中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此前所出具的调解书中,在没有相应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居然就直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存在亲子关系,显然是极不严谨和审慎的做法,毕竟,出具调解书的前提是自愿和合法。而很显然,这份调解书关于亲子关系事实的认定,显然不能说合法。
原告(攻方)郭津廷诉称:1.依法判决原告郭津廷与二被告亲子关系不成立,并解除与二被告的亲子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凌瑞富为原告父亲,朱裕英为原告母亲。
被告郭某某、李某某(守方)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承认原告郭津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郭津廷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大竹县白塔街道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意见书、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2017)川1724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凌瑞富向原告郭津廷转账的回单、证人王雪梅、王燕玲、刘来刚的证言、本院调查凌瑞富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郭津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案中,虽然本院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是二被告婚生子,但经鉴定排除了原告与二被告的亲生父母亲关系,且原告是由案外人凌瑞富夫妇抚养长大,二被告未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原、被告也未形成收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缺席审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郭津廷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二、驳回原告郭津廷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2022)川172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03.亲子关系鉴定中,对方不同意鉴定怎么办?
亲子关系纠纷中,最核心的证据的就是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本案被告消极应诉,不出庭不答辩也不参与鉴定,法院最终也是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确定了消极应诉的裁判方式。
作为被告,如果不想承认对方诉求,理应积极应诉,而不是消极逃避,这样做并不能获得对己有利的结果。同时在本案中,原告方在诉讼策略上也有重大失误。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被告承担抚养费,但在诉求中却只提亲子关系,而不提抚养权和抚养费。原本可以一次解决的问题,现在恐怕还得再起诉一次才行了。
攻方(原告)诉称:确认原告刘某某婚生女儿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存在亲子关系。
守方(被告)辩称: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某某在与被告胡某某保持两性关系期间生育女孩马某某,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胡某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参加亲子鉴定,本院确认原告刘某某所生女儿马某某为被告胡某某亲子的主张成立。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7民初95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04.不配合亲子鉴定?结果不一定不利!
父亲想要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证明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双方长期异地分居等,即使不能完全证明事实,也应当起到足以让人怀疑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地步;
二是需要另一方(通常为孩子生母)不提出反对意见,如提出反对意见则需要配合做亲子鉴定,鉴定无非是对怀疑进行进一步验证。
二者是有先后顺序的,假如父亲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让人产生怀疑的程度,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并不必然影响结果。
原告(攻方)称: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湛某1母亲张某2领证结婚,2018年5月29日被告张某1出生。张某1出生后有多人见到张某1,说张某1不像原告,也不像张某2,这一切就进一步加剧原告的疑感,原告曾与张某2协商做系子鉴定,但张某2死活不同意。2020年6月张某1的母亲张某2起诉与原告离婚,12月法院判决离婚。为查清事实,原告当时就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未被准许。
被告(守方)答辩称:张某1是张某2与张健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正常怀孕剖腹产生产之子,有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住院、手术、孩子出生记录等证明,并有当时原告的家属签字。
本案中,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并提交离婚判决用以证明其对和张某1间亲子关系表示怀疑,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张某2提交了张某1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记录及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手术同意书复印件,证明张某1是属于其与张健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的正常婚生子。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2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与被告张某1的亲子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且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本案被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其主张,在张某2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亦不足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现原告未提交必要证据证实其主张。故驳回原告诉求。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29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05.养了近40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
婚生子女也可能不是亲生子女,白白养了30多年的儿子才发现不是亲生的,儿子是假儿子,父亲是假父亲。
本案中,假父亲只请求否认亲子关系。那如果“父亲”还要主张这30多年的养育费用,该找谁要?养育费用也就是物质损失,可以向本应当承担此费用的“母亲”主张,也可向直接受益的成年“子女”主张。但是,这费用发生也有点年头了,又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题。
本案的“假父亲”并没有其他的子女,那他将来的养老问题该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不存在了,“假子女”的赡养义务就灭失了吗?并不然,亲子关系和抚育关系是两个关系,“假父亲”已经尽了抚育的义务,“假儿子”应会回报赡养义务。
原告诉称, 原告与案外人郑传艮于1982年9月未经政府登记,即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12月11日生育被告。因原告与案外人郑传艮夫妻感情不和,案外人郑传艮于2007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2008年1月法院判决准予案外人郑传艮与原告离婚。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经他人做工作,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DNA遗传标记分析检测,鄂黄冈楚剑鉴[2021]物鉴字第6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排除原告是被告生物学父亲”。
被告伍虎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是属实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否认与被告间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意见书均排除了原告与被告间的亲子关系,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要求否认与被告间的亲子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138号,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06.与未成年人同居生子,鉴定非亲生,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类型案件中,亲子关系否认后,对于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原被告精神损害赔偿为正当诉求,对于同居关系双方此诉求不被支持。
关于未成年父母,法院首先对此种年龄阶段中建立姻亲关系给付彩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同时否定其主观的伤害故意,但是彩礼同样应该返还。
被告与原告同居时仅年满15岁,此时如果能证明被告非自愿则构成刑事责任。
1、判令原告曾昭才与曾淑云不存在亲子关系;
2、判令曾淑云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支出47964元(按照湖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决算);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60008元;
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曾桂兰辩称,经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无理要求,被告怀孕时仅15岁,是受害者,也明确告知过原告之前曾交往过一个男朋友,怀孕期间一直在娘家居住。彩礼钱给原告买了一辆二手车之外,都用于了生活开支。
小孩曾淑云自2017年12月出生之后,至今已逾三周岁,被告于1999年上班之后,小孩由原告父亲照顾,在知道小孩非亲生之后,要求被告赔付,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其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小孩抚养费支出,不无道理,以由被告偿还原告小孩抚养费2万元为宜。
原、被告同居生活时,被告仅年满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与其同居,并给付彩礼,违背了公序良俗,行为不可取。
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告根据习俗给予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共同生活近4年,本院酌情考虑返还2万元为宜。
被告怀孕时尚未成年,年少无知,谁是小孩的生父,被告一直懵懂不知,待本院重新委托鉴定之后,才确定了小孩与原告无亲子关系。所以,其主观上并无欺骗原告的故意。小孩的生父另有其人,系原、被告同居之前发生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并非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以后对原告不忠实导致的,且双方至今并未登记结婚,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要求原、被告双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民初1665号,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07.到底是谁的儿子?
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可能取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应配合,如果不配合,就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没能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中。原告出具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是本案原告的最大失误,导致被告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龙雪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朱惠明与朱鹏全之间的亲子关系;
2.由朱惠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朱惠明辩称:从未与龙雪连发生性关系,不做亲子鉴定;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书已经证实龙雪连和朱惠武与朱鹏全之间存在亲缘关系;请求依法驳回龙雪连的诉讼请求。
朱鹏全、朱福清陈述:希望龙雪连、朱惠明、朱鹏全、朱惠武、朱福清五人一起做亲子鉴定。
朱惠武陈述:自己与朱惠明是亲兄弟关系,血缘相近,为查明朱鹏全的亲生父亲,强烈要求朱惠明参加亲子鉴定,与龙雪连、朱鹏全、朱惠武、朱福清一起做亲子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惠明与朱鹏全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龙雪连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朱惠明与朱鹏全之间亲子关系,仅有龙雪连的书面陈述,朱惠明否认双方发生性关系,龙雪连并未提供其他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已经证实龙雪连和朱惠武与朱鹏全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似然比为3.32×1013,亲子关系概率为99.136-0604-72519%。
综上所述,龙雪连主张确认朱惠明与朱鹏全之间亲子关系,无事实依据,对龙雪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5民初1219号,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08.虽然一方已亡,只要能做医学鉴定就可认定亲子关系。
空口无凭,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亲子关系得以确认,关键在于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父亲的血液样本被保存,能做亲子鉴定。
原告鞠某1(攻方)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李夕国存在亲子关系;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培华、徐仲金、李扬、李某1、李某2等李夕国亲属共同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鞠某1申请对于其与李夕国存在亲子关系进行技术检验,并申请本院调取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夕国在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血液样本作为送检样本。本院依职权调取李夕国血液样本后,经双方质证、协商,依法委托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送检样本为鞠某1的生物学父亲。经质证,原、被告对于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各被告认可原告是李夕国的亲生女儿。对于鉴定费用,原、被告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由本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鞠某1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李夕国存在亲子关系,其主张有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李夕国存在亲子关系,鉴定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2021)鲁0782民初5123号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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